今年1月1日,洪某某租赁庐阳区固镇路商铺经营合肥水之韵沐浴中心(下称“水之韵沐浴中心”)。浴场一楼为沐浴休闲区,二楼主要用来安排卖淫。
为了招揽生意,洪某某容留姜某、欧阳某、李某、豆某等多名卖淫女在二楼包间内从事卖淫活动。为了方便管理,洪某某聘请赵某担任水之韵沐浴中心经理,负责浴场日常经营管理,浴场营业款由赵某每日登记并收取后交给洪某某。期间,赵某还带领员工到加气站散发该沐浴中心的名片以招揽嫖客。
卖淫女的管理则由洪某某安排孙某负责,主要是给卖淫女编号、参与带领嫖客进入包间、给嫖客安排卖淫女等日常管理。卖淫女的薪资由洪某某核算后交给孙某,由孙某发给卖淫女,5天结算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