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相同物品
包裹尸体的毛巾与家里的相同?
控方:在埋尸处及覆盖、缠裹尸体的毛巾等多种物品上均发现了陈辉的DNA,而这些物品与陈辉家里的物品构成相同,说明这些物品是陈辉从家里拿出来作案的。
辩方:陈辉表示,自己和胡祖英生活长达3年,她身上有自己的DNA很正常。而这些绑尸体的物品都很常见,与自己家里用的成分相同不能证明就是从自己家里拿来的。
法院:根据检验报告,包裹尸体头部的绿色毛巾和从陈辉家提取的浅蓝色毛巾纤维成分相同,只能得出是同类物,而不是唯一的结论。
关键词:逃避犯罪
电脑搜索“故意杀人罪”等词汇
控方:公安机关在陈辉的电脑中,发现其多次搜索“故意杀人罪”、“手机定位”、指纹等有关犯罪的词汇,这是为其逃避犯罪作准备。
辩方:陈辉承认其搜索过这些词汇,但是因为胡祖英失踪后,看能否找到相关线索。
法院:对陈辉使用的电脑检出有搜索“故意杀人罪”、“手机定位”等词的问题,不能成为陈辉杀人的证据。
关键词:证据失踪
未查获作案工具和被害人手机
控方:本案作为零口供案件,陈辉拒不交代事实,无法查清作案具体细节和作案工具。但大量的证据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了陈辉杀人的罪行。
辩方:本案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陈辉杀人,且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锁链。没有证据证实陈辉搬运了尸体,作案工具与被害人的手机到现在也没有找到。本案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法院:本案中没有查获作案工具、被害人的手机,在被告人陈辉使用的车辆上也没有检出被害人的血迹,即没有证据证明陈辉行凶杀人及运尸掩埋的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