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管理,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外医学技术的交流和发展,中华人名共和国卫生部于1992年就发布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并声明“外国医师在华未经注册批准,禁止在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行医”,外国医师来华行医必须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由卫生部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
(二)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
(三)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
(四)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
邮箱:webmaster@vdolady.com 欢迎批评指正 郑重声明: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如有违反,追究法律责任。
Copyright ©
2009-2011 Vdolady, All Rights Reserved. 津ICP备11003868号